法理学学习札记:疑“法理”

法理学(jurisprudence)是每一位法科生的必修科目。我在法学院只上了两节法理学课,但是我对法理学这门学科产生了疑问,且是对于这个学科本身的疑问。固然只上两节课而产生的想法必然是十分幼稚的,或许再多上哪怕几节课就会迎刃而解;但现在还是想权此记录一下,以供后来对照与批评。

“法”有没有“理”呢?

“法”就是法律,“理”就是规律、道理。我们知道有物理、药理、生理,那是因为物、药、生确乎有它本来的运转轨道,我们掌握这个轨道,就可以了解它们运动的规律,来驱使它们向我们期望的方向去发展。然而法律有没有规律呢?首先我们要承认,法律是人定的。其次要承认,人定的法律肯定要讲点道理,否则不能服人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“法”肯定是有“理”的。但是有没有定“理”呢?我可以讲我的道理,你可以讲你的道理,美国有美国的“理”,中国有中国的“理”,定“理”恐怕是没有的。但是把这些所有的法律笼括在一起来看,好像又是有一个固定的道理:有什么权利,有什么义务,有什么主体,都可以解释。这个“理”是对于法律本身的“理”,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,正是因为有这个“理”,否则便不是法律。所以我认为,“法理”只能从非常高的抽象层次上去解释才能解释得通。如果把视野放在各个具体的法律上,那我想“法理”是五花八门、无从入手去研究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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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深瞎折腾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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